“灰指甲治疗全面提速”、“根除顽疾包治包好”……海门市海门镇某日用品店业主吴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前提下,在该店发布治疗灰指甲、手足癣的宣传广告,并设置诊疗桌椅、操作台等设施及用于诊疗疾病的药膏。
吴某的日用品店经营范围及方式为日用百货、化妆品零售。年4月28日,海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对该店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吴某擅自诊治灰指甲、手足癣,并现场提取了吴某治疗灰指甲的一份收款收据。卫生监督员还发现吴某经营的两种药物“灰甲立清牌生甲除菌液”、“甲宝愈除菌液”,这两种商品适用于非正常指甲的修复,对引起灰指甲的有害菌有清除作用,均标注对疾病有诊疗效果的内容。
无执业许可证被卫生局处罚
年6月27日,海门市卫生局在立案查处后,向吴某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吴某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年7月14日,海门市卫生局以吴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设立诊疗场所,开展灰指甲、手足癣的诊疗活动以及经营暗示对疾病有治疗效果的消毒产品为由,作出取缔、没收“溶甲灭菌膏”、“修脚刀”和“用于杀菌的药膏”、罚款人民币元、没收违法所得80元、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吴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业主状告卫生局到两级法院
吴某对海门市卫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将其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海门市卫生局作为海门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具有对原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具有主体资格。吴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中院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灰指甲、手足癣均属于真菌性皮肤病,具有一定的传染性,患者应当到正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灰指甲、手足癣如不进行科学、系统的治疗,容易引发各种并发症,危害不容小觑。该案上诉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的前提下,擅自使用药品、器械开展诊疗活动,该违法行为依法应受到处罚,且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昨天,南通中院对这起卫生行政处罚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被告海门市卫生局作出的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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