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在一起不服卫生行政处罚的行政案件中认定,吴某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其化妆品店内提供灰指甲、手足癣诊疗服务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海门市卫生局做出的卫生行政处罚行政行为适用正确,依法判决予以维持。
海门市卫生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吴某开设的化妆品店在经营化妆品销售业务的同时为顾客提供灰指甲、手足癣诊疗服务,店内有治疗灰指甲、手足癣的宣传广告并设置了诊疗椅,卫生局对吴某做出了取缔非法诊疗行为,没收器械及罚款八千元的行政处罚。吴某对卫生局该处罚不服,即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吴某认为,他为他人治疗灰指甲主要为了美观,并不是治病,从未让患者吃药,也未使用任何诊疗仪器。主要采取保健品外敷,修甲刀修剪的方法进行治疗,属于销售保健品的售后服务,不存在非法行医行为。
海门市卫生局认为,灰指甲、手足癣属于真菌性皮肤病,吴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使用药品、器械为病人治疗灰指甲等疾病,属于非法行医。
海门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吴某1.使用外用药物“溶甲灭菌膏、用于杀菌的药膏”外敷;2.使用修甲刀实行“刮除术”及“足病(手足癣)修治术”属于《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第三部分中规定的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其行为属于诊疗行为。故判决维持了海门市卫生局的卫生行政处罚行为。
信息来源:海门法院网
金松卫监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