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的马将老人撞倒后不扶富源法院引用社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系富源县竹园镇某村的一名六十多岁的老妇人,与被告李某系同村村民。年9月27日17时许,在村子里一条狭窄小路上,原告背着一篮子包谷走在上坡路上,因身体负重勾着向下,没有看见对向下坡牵着马走来的被告。因路太窄无法避让,原告被马撞到后摔倒。原告受伤后,被告置之不理,视若无睹的离开,并未对原告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原告一直躺在地里动弹不了,之后被同村路过的人看见才得到救治。之后原告先后医院、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糖尿病、高血压3级、缺血性心肌病、头痛、脑血管供血不足、左膝髌骨骨挫伤、内侧半月板后角撕裂、左侧肩袖损伤、左肩关节冈上肌肌腱损伤、动脉粥样硬化症、甲状腺功能异常、右肺中叶病灶、心包增厚、冠状动脉钙化、双膝骨关节炎、甲状腺结节、手足癣等十余种疾病。共计花销了住院费用6万余元。因被告拒绝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向富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元。

富源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通知被告领取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材料,但被告拒不到庭领取。之后法官到达竹园镇找到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并到竹园镇派出所调取了原告受伤后的报警记录。该案开庭审理时,被告仍然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原告杨某背着包谷走在狭窄小路的上坡路上被牵着马对向而行的被告李某的马撞到后摔倒,之后原告先后医院、医院住院治疗,但其治疗的疾病绝大部分都是自身疾病,与摔伤无关。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自己的疾病系因被马撞倒所致,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3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系同村寨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邻里友善、善意施惠、乐于助人,原告是一名花甲老人,摔倒在地,被告的马撞到老人,其先行行为产生了救助受害者的救助义务,被告有将老人扶起来的义务和责任,但是被告却置之不理,扬长而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结合本案原告的病情诊断中有左膝髌骨骨挫伤等外伤,原告表示对伤情与摔倒的原因大小不进行鉴定,从人道主义及民法典的公平原则判定,酌情认定被告支付原告元的损失赔偿。对于原告主张的不合理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杨某损失元。

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尊敬老人、乐于助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人民群众扶不扶、劝不劝、救不救、追不追、为不为、管不管这些道德风险问题受到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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